
**章 总 则
**条 为做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和执业注册,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规定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是指运用传统中药内服或外用、针刺、瘢痕灸、发泡灸、牵引、扳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灌洗肠及其他具有创伤性、侵入性或者高危险性的技术方法,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明显,并得到患者的认可。
市和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日常管理。
第二章 考核申请
跟师学习起始时间以跟师学习合同公证时间为准。
第六条 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符合《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七条 申请参加考核者的**医师应当为执业类别与申请人申请类别一致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且与申请者申请考核专业相关。申请者申请考核范围应与**医师建议考核范围一致。每名**医师在同一考核周期内**人数不得超过2人。
第八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者,其指导老师应当符合《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且申请人与指导老师的专业方向一致。
(六)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还应当提供医术渊源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证明,或者至少十名患者的**证明。
上述公示时间均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申请者在临床实践中存在医疗纠纷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十二条 根据参加考核者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分为内服方药和外治技术两类进行考核,根据参加考核者治疗疾病范围分为综合类、专科类、专病类。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考核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
考核内容涉及申请人**秘方或自有知识产权的,考核专家组应签署保密协议。
第十四条 每名申请者参加考核时间不超过30分钟,其中现场陈述时间不超过10分钟。
申请者考核合格的中医药技术方法仅为内服方药类或外治技术类的认定原则为,内服方药名称及剂型/外治技术具体名称+具体治疗病症;以一类技术为主,另一类技术为辅的认定原则为,主辅技术具体名称+具体治疗病症。
第十八条 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在考核合格人员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的六个月内,按照《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培训内容组织培训,培训合格后予以注册。
第四章 考核组织及执业注册
第十九条 省卫生计生委每年组织一次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核时间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一条 取得外省中医药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拟在我省执业者,应当通过辽宁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者参加考核应当提交本细则第十条(一)、(二)、(三)款的报名材料及外省中医药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直接向省卫生计生委申请参加考核。
第二十三条 中医(专长)医师通过学历教育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的,或者执业时间满五年、期间无不良执业记录的,可以申请参加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第二十四条 《暂行办法》实施前已经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规定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的,可以按照本细则规定,在继续跟师学习满两年后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考核时还需提供由指导老师出具的继续跟师两年的证明。
第二十六条 《暂行办法》实施后跟师学习满三年的,参加本细则规定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应当重新签订两年期的跟师学习合同并公证。
《暂行办法》实施后继续跟师学习的,申请考核时应当提交继续跟师学习期间的学习笔记、临床实践记录、跟师月记等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 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申请参加考核,《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实施前,已满五年者可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考核;未满五年者,继续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时应当在中医医师指导下进行。